荆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鲁1302民初19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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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9047号案件名称
荆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荆某1;张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鲁1302民初19047号原告:荆某1,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远朋,山东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荆某1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荆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远朋、被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荆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荆某2;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感情,仓促结婚,双方性格、价值观、世界观、受教育程序差异较大,婚后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争吵后长期冷战,被告未尽到作为妻子义务,2019年分居至今,原被告名存实亡的婚姻已无法为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某同意与原告荆宝玉离婚;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子荆某2抚养权归原告荆某1,被告张某自2022年9月起,于每月28日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荆某2年满十八周岁;被告张某在不影响婚生子荆某2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权行使探视权,原告荆某1应予以协助配合,同意荆某2在张某处居住;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荆某1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水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维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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