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牛智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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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2280号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牛智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牛智斌;刘玉梅;朱胜年;方得宝;李廷财;王永贤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2280号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营业场所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东寨镇下三坝村。负责人:米亮,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牛智斌,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刘玉梅(牛智斌妻子),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朱胜年,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方得宝,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廷财,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王永贤,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与被告牛智斌、刘玉梅、朱胜年、方得宝、李廷财、王永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撤回起诉。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686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雪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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