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鹏、刘小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5民初3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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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民初3644号案件名称
王坤鹏、刘小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虞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坤鹏;刘小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5民初3644号原告:王坤鹏,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刘小眠,男,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原告王坤鹏与被告刘小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手机号及住所地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结果为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可供送达法律手续的祥细地址及确切联系方式。因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坤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一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壹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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