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坤鹏、刘小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5民初36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民初3644号
  • 案件名称

    王坤鹏、刘小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虞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坤鹏;刘小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5民初3644号原告:王坤鹏,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刘小眠,男,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原告王坤鹏与被告刘小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手机号及住所地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结果为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可供送达法律手续的祥细地址及确切联系方式。因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坤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一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壹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