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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圣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3执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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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3执1299号
  • 案件名称

    王成圣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成圣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3执1299号被执行人:王成圣,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关于王成圣罚金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责令被告王成圣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15000元。因被执行人王成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成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王成圣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反馈被执行人王成圣名下财产:1.反馈被执行人王成圣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已冻结因余额太少、不予扣划;2.反馈被执行人王成圣名下有汽车于2021年9月13日查封(届满日期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2日);3.反馈被执行人王成圣名下没有股票;4.通过网络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王成圣名下没有工商登记信息。5.反馈被执行人王成圣名下有保险,经实地该保险无可供执行价值。三、2021年9月8日到被执行人王成圣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周围邻居称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四、2021年8月2日通过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成圣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8月2日通过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管理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成圣名下公积金登记信息。六、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成圣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王成圣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尚有罚金15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成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成圣负有继续履行该履行的罚金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袁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张海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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