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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鹏、要学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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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121号
  • 案件名称

    程鹏、要学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程鹏;要学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程鹏,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被执行人:要学亮,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程鹏与被执行人要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要学亮偿还原告程鹏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要学亮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公告费不再退还。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程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12日、4月13日、6月1日、7月5日、8月16日、9月6日等,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要学亮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要学亮名下无财产信息,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2021年4月12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要学亮名下无房产信息。3.2021年5月至6月,本院多次到大满镇小堡村一社查找被执行人要学亮,均反馈要学亮不在一社居住。4.2021年7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出被执行人要学亮在广东省深圳市新注册了银行卡,并通过银行卡查询出了要学亮的新的联系方式(136××××9234,改号码显示为广东深圳号码)。本院通过该号码联系被执行人要学亮,要学亮在电话中陈述在深圳打工,暂无能力履行案件款,到今年年底回到张掖后与申请人程鹏进行协商履行案件款。5.2021年8月1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21年9月2日,本院再次前往被执行人要学亮的家中址(大满镇小堡村),前往该住址查找被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要学亮不在该村居住、下落不明。7.2021年9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86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被执行人要学亮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文俊审判员  荆 锋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强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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