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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锋超、蔡宏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111民初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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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718号
  • 案件名称

    王锋超、蔡宏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锋超;蔡宏昆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111民初1718号原告:王锋超,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蔡宏昆,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王锋超与被告蔡宏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日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锋超、被告蔡宏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锋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1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家庭生产生活所需,于2018年5月14日向原告借到款241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证明,证明加载借款金额、还款时间。自此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陆陆续续被告向原告多次还款,截止起诉日尚欠原告4100元。以上事实有借款证明等证据为证。综上,被告应该有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被告多次违背诚信原则,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蔡宏昆辩称,原告起诉属实,是因为生意上的事给原告打的欠条,不是借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100元,并向原告打欠条一张,内容为:“本人蔡宏昆今借到王锋超24100元(贰万肆仟壹佰元整),年底还清。”并签名按手印。之后分6次陆陆续续还款,分别于2019年2月4日,还款5000元;2019年3月12日,还款2000元;2019年4月8日,还款5000元;2019年10月18日,还款3000元;2020年1月23日,还款3000元;2020年6月4日,还款2000元。以上共计还款20000元,剩余41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庭审中辩称此款项不属于借款,但无证据提交。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蔡宏昆虽向原告王锋超出具的为欠条,但从其内容上看,实为借款,故本院对双方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被告借原告款后,应本着诚信原则及时偿还,造成借款拖欠至今系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对原告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已还款20000元,仍欠4100元,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2019年1月1日起算,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2021年7月26日)起算的部分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宏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锋超借款4100元及利息(利息2021年7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4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蔡宏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董会江,电话:0311-886××××7)。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玉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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