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美貌、麻大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4民初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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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民初941号案件名称
陆美貌、麻大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陆美貌;麻大安;梁泽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4民初941号原告:陆美貌,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原告:麻大安,男,1998年8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告:梁泽标,男,1997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原告陆美貌、麻大安诉被告梁泽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美貌、麻大安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美貌、麻大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陆美貌、麻大安负担。审判员 林 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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