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滕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恢11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1100号
  • 案件名称

    滕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滕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恢1100号申请执行人:宋吉艳,女性,1962年9月3日出生,住普兰店区。被执行人:滕军,男性,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宋吉艳与滕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4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32860.00,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滕军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吉艳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欠款32860元偿付给申请人,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元,迟延履行金申请人放弃。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辽0214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琳玓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