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恢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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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1100号案件名称
滕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滕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恢1100号申请执行人:宋吉艳,女性,1962年9月3日出生,住普兰店区。被执行人:滕军,男性,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宋吉艳与滕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4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32860.00,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滕军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吉艳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欠款32860元偿付给申请人,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元,迟延履行金申请人放弃。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辽0214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琳玓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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