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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华、陈相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12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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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122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爱华、陈相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爱华;陈相正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12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爱华,女,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陈相正,男,汉族,1977年11月08日生,住山东省菏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相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相正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0.0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敬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娜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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