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华、陈相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12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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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1222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爱华、陈相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爱华;陈相正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12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爱华,女,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陈相正,男,汉族,1977年11月08日生,住山东省菏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相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相正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0.0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敬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娜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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