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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洪洞县融媒体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4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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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4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洪洞县融媒体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洪洞县融媒体中心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被执行人:洪洞县融媒体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柴林。本院在执行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洪洞县融媒体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民终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案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6月22日、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工作人员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信息。3、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洪洞县融媒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杨柴林上网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的个人高消费。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洪洞县融媒体中心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民终1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席成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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