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勇、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22民初8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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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8039号案件名称
常勇、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常勇;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22民初8039号原告:常勇,男,1984年6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五学,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故城南路以南、、花马东街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135843X8。法定代表人:王树勋。原告常勇与被告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昌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五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昌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6年6月27日签订的《购房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86575元并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65.75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间因房屋买卖事宜发生纠纷。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河南昌建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7日,原告常勇与被告河南昌建公司签订《昌建?博泰郑州国际汽车公园购房合同书》,被告将位于,喜达路以南,金沙大街以西,物流大道以北的昌建?博泰郑州国际汽车公园一期B馆1层1024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是23.04平方米,总房款是186575元。被告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依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第八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1865.75元)。2016年6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购房款收据:今收到常勇交来定金B馆1层1024号人民币10000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购房款收据:今收到常勇交来房款B馆1层1024号人民币176575元。另查明,涉案楼盘尚未建成。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原告常勇支付购房款后,至今涉案楼盘尚未建成,被告构成违约,故关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返还原告购房款186575元及违约金1865.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占用原告资金期间必然对原告造成利息损失,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支持以18657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常勇与被告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的《昌建?博泰郑州国际汽车公园购房合同书》;二、被告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常勇已支付的购房款186575元及利息(以18657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勇违约金1865.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梁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师慧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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