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前进、杨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729民初3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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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民初3962号案件名称
马前进、杨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前进;杨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729民初3962号原告:马前进,男,1970年8月10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杨辉,男,1995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马前进与被告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前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前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柒仟元整。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3日,被告因给家人买保险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柒仟元整,原告通过微信转给被告,被告并出具欠条一张,约是2021年4月1日还款。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辉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被告杨辉因买保险需要资金,于2021年3月3日向原告马前进借款7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7000元后,被告杨辉于2021年3月13日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2021年4月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追要未果,故形成此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杨辉因买保险向原告马前进借款,原告马前进通过微信转款给被告,属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出具欠条证实了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的事实。对此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该款逾期后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前进借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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