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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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1026号案件名称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劲;张巧利;孙亚军;田志莲;孙一峰;马改宁;高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北门街26号。法定代表人:常建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李广武,系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劲,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四十里铺镇纪家湾村。被执行人:张巧利,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延劲之妻。被执行人:孙亚军,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被执行人:田志莲,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孙亚军之妻。被执行人:孙一峰,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被执行人:马改宁,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孙一峰之妻。被执行人:高朕,男,199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劲、张巧利、孙亚军、田志莲、孙一峰、马改宁、高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6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劲于2021年8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1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田志莲银行存款3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兑付以偿还借款本金。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以被执行人高朕已偿还完毕剩余借款本金,利息部分与被执行人延劲、张巧利、孙亚军、田志莲、孙一峰、马改宁、高朕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6执10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祁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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