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梦霞、商丘宝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民初6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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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民初6021号案件名称
梁梦霞、商丘宝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梁梦霞;商丘宝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6021号原告:梁梦霞,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商丘宝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香君路与九州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第六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5PGQP99。法定代表人:谢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梁梦霞诉被告商丘宝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梦霞负担。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秀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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