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计雨、李庆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民终3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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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3608号案件名称
李计雨、李庆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计雨;李庆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民终3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计雨,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灵铃,河北清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书,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计雨因与被上诉人李庆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6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李计雨作为案涉挖掘机的购买人,其在(2020)冀0426民初1663号[二审案号(2020)冀04民终4986号]、(2020)冀0426民初2309号、(2021)冀0426民初445号三案的审理过程中,否认李献虎的诉讼主体资格,认为李庆书系案涉挖掘机买卖合同相对人,而在(2021)冀0426民初445号一案的二审程序阶段即本案审理过程中又否认了李庆书的诉讼主体资格,认为李献虎系案涉挖掘机买卖合同相对人,其陈述前后矛盾,且涉嫌虚假陈述,一审对于李献虎、李庆书在案涉挖掘机买卖合同中的身份及案件事实没有查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6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计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金荷审 判 员 梁国华审 判 员 武运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宋 贞书 记 员 李桂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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