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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香、盘锦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2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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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2075号
  • 案件名称

    王丽香、盘锦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丽香;盘锦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台子区建设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 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2075号原告:王丽香,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锦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红光委2-16-863-3-502。法定代表人:尤峥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美琨,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台子区建设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住所地老盘山县委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宁绍振,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博,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义,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中心副主任,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王丽香诉被告盘锦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台子区建设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临时安置补助费44400元;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双台子区做锦上阳光项目,进行平房区改造,原告房屋被征收,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与二被告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交付。协议第一条约定:临时安置补助费为24个月×300元=7200元。第八条约定:因甲方责任过度期限,自逾期之日起甲方除正常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外每月附件100%的临时安置补助支付给乙方。截止至今,房屋还未交工,原告至今没有入住,按其合同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44400元(2015年5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止。)综上不难看出,其锦上阳光项目系第二被告工程,由第一被告开发建设,故二被告对原告应得的安置补助费应共同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起诉至贵院,望贵院作出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20年7月1日,盘锦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0年7月2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11破2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盘锦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盘锦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其破产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有关涉及盘锦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丽香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晓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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