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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遵友、新沂市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4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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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4025号
  • 案件名称

    许遵友、新沂市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许遵友;新沂市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4025号申请执行人:许遵友,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迎,新沂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新沂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魏贤夫,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遵友与被执行人新沂市窑湾镇臧许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就全部执行债务已经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40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鹏飞审判员  李 亚审判员  赵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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