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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彩兰、刘志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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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484号
  • 案件名称

    齐彩兰、刘志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齐彩兰;刘志清;吴起县机械厂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6执484号申请执行人:齐彩兰,女,汉族,1966年10月2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委托代理人:胡志斌,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刘志清,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吴起县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刘志清。现住所地:吴起县后大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彩兰与被执行人刘志清、吴起县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志清、吴起县机械厂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为1.5%,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至,以5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为1.28%,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日本院受理,于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6月2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二被执行人自愿用吴起县机械厂位于吴起县迎宾大道一新家园A区4号楼1层108号门面房(面积为200.11㎡,8000元/㎡)折抵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40.1933万元,共计90.1933万元。同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蔺 琼审判员 穆建勋审判员 刘生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宝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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