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孟军、唐青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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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637号案件名称
李孟军、唐青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孟军;唐青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637号原告:李孟军,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唐青松,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李孟军与被告唐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李孟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孟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原告李孟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孟军负担。审 判 员 李颖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彭俊珂代理书记员 鞠伟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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