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丁傑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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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788号案件名称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丁傑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丁傑;王宝林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788号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瑞光北巷7号。被告:丁傑,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被告:王宝林,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傑、王宝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迟海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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