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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杨宏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81民初2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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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民初290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杨宏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杨宏震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81民初29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住所地:灯塔市富强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673774537W。法定代表人:王冬梅,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濡伊,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杨宏震,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与被告杨宏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杨宏震给付信用卡欠款共计76847.525元(其中本金53658.46元,利息3120.82,费用20068.24元),利息及费用截止到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原告信用卡系统数据为准);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宏震,于2016年1月12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申办了卡号为62×××27的全币种卡信用卡,授信额度为60000元。2016年2月13日被告杨宏震激活该信用卡开始消费,透支后没有按时还款。截止到2021年3月1日,共透支76847.52元(其中本金53658.46元,利息3120.82,费用20068.24元)。经过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无奈诉至法院,希望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被告给付所欠信用卡本金、利息及相应损失,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起诉的被告杨宏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无法提供被告杨宏震的具体地址,无法送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1元,减半收取861元(已交纳诉讼费861元),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珍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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