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彪、杨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81民初7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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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81民初77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彪、杨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阆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彪;杨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81民初773号之一原告:李彪,男,生于1988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许永进,阆中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进,男,生于1989年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清芳,女,生于1966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系被告母亲。本院受理原告李彪诉被告杨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彪承担。审 判 长 郑 涛人民陪审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邢潇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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