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蒋新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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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004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蒋新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蒋新风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负责人龚飞龙。被执行人蒋新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蒋新风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蒋新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后续利息,承担执行费XXX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到位案款XXX万元,余款还款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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