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6民终2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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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终2760号案件名称
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张亚佩;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云辉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终2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磨框镇村4组7幢。法定代表人:张胜利,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军,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胜利,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军,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佩,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9号1栋501房(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陈映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如云,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云辉,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上诉人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张亚佩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云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张亚佩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张亚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张亚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上诉人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负担1075元,由上诉人张亚佩负担10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华审 判 员 姜安安审 判 员 王立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姚晨蕾书 记 员 马 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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