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天姬、史伟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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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026号案件名称
唐天姬、史伟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唐天姬;史伟;付秋云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026号申请人:唐天姬,女,生于1977年1月11日,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史伟,男,生于19778年9月19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付秋云,女,生于1968年12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唐天姬、史伟与被执行人付秋云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102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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