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英、梅益芳等张慧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24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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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2423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绍英、梅益芳等张慧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绍英;梅益芳;张慧才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2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绍英,女,1970年09月05日出生,住所地新疆呼图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梅益芳,男,1981年10月0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慧才,女,1957年09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执行的(2021)浙0282执2423号申请执行人陈绍英与被执行人梅益芳、张慧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梅益芳、张慧才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绍英171023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246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绍英已与被执行人张慧才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82执242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红伟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寿森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罗少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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