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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莫仲初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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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109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莫仲初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莫仲初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汪学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舒豪,湖南嘉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莫仲初,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莫仲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121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莫仲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通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由于金额过小,无处置价值;于2021年8月1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莫仲初名下有大众汽车牌小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委托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因车辆无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除上述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莫仲初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莫仲初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通过短信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不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拥军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晓文书 记 员 刘志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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