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博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77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7753号案件名称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博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博翔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75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博翔,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博翔、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宁乡县历经铺乡大众建筑设备租赁部、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保399号 下一篇 孙志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13号之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