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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博、张元金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13民初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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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民初341号
  • 案件名称

    杨博、张元金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杨博;张元金;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3民初341号原告:杨博,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被告:张元金,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原告杨博诉被告张元金、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兰邦独任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博以案涉租赁费已经支付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博负担。审判员  王兰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先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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