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博、张元金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13民初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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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民初341号案件名称
杨博、张元金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博;张元金;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3民初341号原告:杨博,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被告:张元金,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原告杨博诉被告张元金、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兰邦独任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博以案涉租赁费已经支付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博负担。审判员 王兰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先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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