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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蕾、天津市古道牛肉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5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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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5187号
  • 案件名称

    孙蕾、天津市古道牛肉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孙蕾;天津市古道牛肉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民终5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蕾,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古道牛肉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文澜路78号。法定代表人:徐国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蕾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古道牛肉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蕾上诉请求:1.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8037.93元;2.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1652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仲裁时,因孙蕾证据准备不充分,导致仲裁裁决的误判,孙蕾提供的证据已证明加班的情况。古道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孙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6月17日的延时加班费73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6月17日的休息日加班费1652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6月17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98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入职被告处,职位为服务员。2020年6月17日原告以口头方式向被告提出离职。一审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因疫情原因,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开始放假,2020年3月23日复工;被告确认原告在职期间每周单休,每月工资为4200元。另原告因本案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宜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12月1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122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6月17日休息日加班费11152.68元;二、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6月1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041.3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第三项申请请求。原告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被告对该仲裁裁决书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延时加班情形,加之被告不予认可,故对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依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结合被告提交的考勤记录,经一审法院核算,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6月17日,原告休息日加班40天,法定节假日加班6天(2019年9月13日、2019年10月1日、2019年10月2日、2020年1月1日、2020年4月4日、2020年5月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休息日加班费15448.28元(4200元÷21.75×40天×2)、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475.86元(4200元÷21.75×6天×3)。一审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古道牛肉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蕾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6月17日休息日加班费15448.28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古道牛肉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蕾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6月1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475.86元;三、驳回原告孙蕾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天津市古道牛肉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孙蕾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申请证人孟某、史某出庭作证。古道公司的质证意见是不认可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两位证人和上诉人是朋友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参考性。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结合上诉人担任服务员的工作性质,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形,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延时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经核算,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上诉人休息日加班40天,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休息日加班费15448.28元,一审法院计算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孙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孙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海宽审判员  李 芳审判员  李志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爽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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