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谣谣、刘谣谣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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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498号案件名称
刘谣谣、刘谣谣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谣谣;刘谣谣;礼泉县叁儀汽车租赁;礼泉县叁儀汽车租赁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5执498号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汽车租赁,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经营者:郑某某,男,汉族,1989年XX月XX日生,住礼泉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9日生,住陕西省礼泉县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汽车租赁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后,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汽车租赁经营者郑某某在领取执行款1809.29元后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汽车租赁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其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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