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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纭、邓秀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12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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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2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纭、邓秀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纭;邓秀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纭,女,汉族,1958年4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邓秀珠,女,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纭与被执行人邓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秀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2021年7月23日发起总对总线上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保险、股权、证券、车辆等财产;2020年6月线下发起不动产、公积金、保险等理财产品查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邓秀珠名下的郴州市三顺康复医院在郴州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医疗协议住院费;2021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邓秀珠发布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2日进行了终本约谈,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琴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建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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