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平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2民初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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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民初1014号案件名称
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平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平道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民初1014号原告: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星岛路6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594401740Q。法定代表人:孙世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泽阳,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510536454。被告:刘平道,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原告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平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孔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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