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津力尔投资有限公司、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执恢1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执恢160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力尔投资有限公司、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力尔投资有限公司;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力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线2路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312房间。法定代表人:姜炳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农业经济技术开发中心苇塘组。法定代表人:关英,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力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沈中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0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恢复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31日,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24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沈中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孔祥政执行员  王东海执行员  耿鹏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廷伟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