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3民初2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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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民初2492号案件名称
龚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龚某;李某1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3民初2492号原告:龚某,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承美,邵东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1(又名李某2),女,199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原告龚某与被告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龚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 判 员 杨智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黎敏岚书 记 员 陈桂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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