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强、余小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2执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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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执1834号案件名称
张光强、余小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光强;余小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1834号 申请执行人:张光强,男,1980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余小强,男,1983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光强与被执行人余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光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余小强归还申请执行人张光强借款298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以4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余小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余小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余小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余小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小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37748.68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58元、执行费471元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余小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余小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及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光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余小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2执18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永梅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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