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书彬、河北神州巨电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9民初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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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9民初1037号案件名称
邱书彬、河北神州巨电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巨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邱书彬;河北神州巨电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9民初1037号原告:邱书彬,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巨鹿县。被告:河北神州巨电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宝梁,董事长原告邱书彬与被告河北神州巨电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09日立案。原告邱书彬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书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69元由原告邱书彬负担。审判员 张志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车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由于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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