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王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17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1770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王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王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西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45977L。负责人:刘剑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晨晨,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本院(2020)苏021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案与(2021)苏0213执1769号执行案件系关联案件,且有共同的被执行人。为便于案件执行和财产统一处置、分配,本院决定将本案与前案并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并入(2021)苏0213执1769号执行案件一并执行。二、(2021)苏0213执177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诸庆文审判员 周 强审判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艾利国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5556号 下一篇 张军、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4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