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晓东与杜依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3民初4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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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964号案件名称
魏晓东与杜依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魏晓东;杜依伦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3民初4964号原告:魏晓东,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杜依伦,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权,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晓东与被告杜依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晓东,被告杜依伦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杜依伦立即向魏晓东给付拖欠的施工费98000元。事实与理由:杜依伦承包长春市新星宇B-2项目工程时,魏晓东给其施工,施工项目为锚索。自2020年6月份施工开始至2021年2月10日止共欠魏晓东施工费408000元,期间几次共给付310000元,尚欠98000元。杜依伦于2021年2月10日给魏晓东出具结算及证明各一份,承诺剩余98000元尾款于2021年5月1日结清,但杜依伦一直未给付。现魏晓东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杜依伦辩称,魏晓东与杜依伦约定杜依伦于2021年5月1日之前完成锚索工程、腰梁安装工程,杜依伦方能给付剩余工程款。魏晓东违约只完成了腰梁安装工程,锚索工程没有施工,换句话说没有干,杜依伦不同意支付工程款。魏晓东锚索工程说不清楚,结算工程款是多少钱,腰梁安装结算工程款是多少钱,魏晓东不能举证证明杜依伦欠其工程款98000元。魏晓东没有完成举证责任,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魏晓东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杜依伦将新星宇B-2项目锚索施工工作发包给了魏晓东。2021年2月10日,杜依伦给魏晓东出具《结算单》一份,内容为:“新星宇B-2项目锚索施工费(人工及机械)截止至2021年2月10日总计为408000元,已支付魏晓东及其施工班组劳务人员310000元,剩余工程款在完成剩余工作(最后一层锚索腰梁安装、张拉后)在2021年5月1日支付尾款。”杜依伦和魏晓东在《结算单》上签字并按手印。2021年2月11日,杜依伦又给付魏晓东10000元,剩余款项未予给付。 本院认为,《结算单》系杜依伦依据魏晓东已完成工程量作出的结算,双方确认后予以签字,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魏晓东在完成其已结算工程后,以《结算单》为凭要求杜依伦给付剩余工程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扣除已给付10000元,杜依伦应给付魏晓东工程款88000元。杜依伦主张魏晓东尚有未完成的工程量,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其主张不符合出具《结算单》应是就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的常理,故杜依伦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杜依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魏晓东工程款88000元; 二、驳回魏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魏晓东负担112元,由杜依伦负担10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艳二○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文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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