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国云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6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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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6974号案件名称
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国云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国云;山西百里行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697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6699号滨湖时代广场C-01地块C8幢办公楼1301、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41501P。法定代表人:陶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曹国云,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山西百里行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沁馨园北100米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A0JY8D71Q。法定代表人:刘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国云、山西百里行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代偿款项59200.04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本金为基数,分别自代偿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697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9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子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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