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安琪、赵雨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02民初36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民初3618号
  • 案件名称

    赵安琪、赵雨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焦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赵安琪;赵雨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02民初3618号原告:赵安琪,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梁,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雨婷,女,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赵安琪与被告赵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赵安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安琪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安琪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赵安琪负担。审判员  贾若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彤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