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葛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3民初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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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3民初2028号案件名称
王静、葛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静;葛攀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3民初2028号原告:王静,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江,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攀,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文,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静与被告葛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静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王静负担。审判员 李术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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