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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煜、陈煜等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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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686号
  • 案件名称

    陈煜、陈煜等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煜;陈煜;颜铭;颜铭
  • 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686号申请执行人:颜某,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颜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颜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偿还借款3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陈某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颜某10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给付8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给付8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90000元,以上协议双方自行履行。被执行人陈某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00元。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5执6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国阁审  判  员   李高超审  判  员   李文忠 二O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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