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克清、段选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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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704号案件名称
朱克清、段选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朱克清;段选兵;李秀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李秀莲,女,汉族,1963年10月21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段选兵,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朱克清,男,汉族,1958年10月6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李秀莲与段选兵、朱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李秀莲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段选兵、朱克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秀莲借款60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段选兵、朱克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段选兵、朱克清交纳案件执行费17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秀莲与被执行人段选兵、朱克清私下达成以下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李秀莲申请撤销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704号的执行。被执行人段选兵缴纳了案件执行费17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7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审 判 员 穆 建 勋 审 判 员 梁 志 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巧 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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