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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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35号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35号 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武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弥。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 账号为 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共计9946166.2元,保全标的为9946166.2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9946166.2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 账号为 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共计9946166.2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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