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怀军、礼泉恒昌瓦楞纸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恢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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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恢210号案件名称
董怀军、礼泉恒昌瓦楞纸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董怀军;礼泉恒昌瓦楞纸板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5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礼泉某某瓦楞纸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组织机构代码:79077705-9。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陕西省礼泉县。申请执行人礼泉某某瓦楞纸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25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董某某应清偿申请执行人礼泉某某瓦楞纸板有限责任公司10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9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董某某在执行中合计偿还申请执行人礼泉某某瓦楞纸板有限责任公司30000元,后再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礼泉某某瓦楞纸板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董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礼泉某某瓦楞纸板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董某某于2021年9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礼泉某某瓦楞纸板有限责任公司2000元(实际已给付3724.7元,申请执行人礼泉某某瓦楞纸板有限责任公司已领取);2021年10月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礼泉某某瓦楞纸板有限责任公司3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礼泉某某瓦楞纸板有限责任公司5000元;剩余款于2022年12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案外人王某某自愿对该案还款承担担保责任。被执行人董某某承担了本次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1)陕0425执恢2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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