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芳、石曼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8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824号
  • 案件名称

    刘芳、石曼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芳;石曼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刘芳,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石曼兮,女,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石曼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65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石曼兮于2020年12月10日前还款10万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还款50万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还款32.5万元;以上本息共计92.5万元;如被告石曼兮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诉讼费6,149.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刘芳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6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