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强、大连市金州区卓尔风烟工程设备商行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3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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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3319号案件名称
徐德强、大连市金州区卓尔风烟工程设备商行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徐德强;大连市金州区卓尔风烟工程设备商行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3319号原告:徐德强,男,汉族,1976年6月23日生,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卓尔风烟工程设备商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金发地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3MA0WXLJ98U。原告徐德强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卓尔风烟工程设备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徐德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德强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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