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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志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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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1404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志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志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路495号。法定代表人:曾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军,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执行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军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2019)湘0321民督13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志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张志军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53577.27元(暂未计算2019年7月30日之后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晓红审 判 员  王卫星审 判 员  谭琪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胡斯扬代理书记员  熊 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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