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方、黄志杰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皖0104民特2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04民特206号案件名称
黄志方、黄志杰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黄志方;黄志杰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104民特206号申请人:黄志方,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青,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志杰,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代理人:徐雪梅,系被申请人黄志杰同母异父姐姐,女,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经常居住地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黄志方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志方称,黄国玉与徐一琦于1963年结婚,生育两子,黄志云、黄志杰。黄志方、徐雪梅系徐一琦与黄国玉再婚前所生,由继父黄国玉、母亲徐一琦抚养至成年。黄国玉于1996年8月去世,徐一琦于2021年7月病逝。黄志杰有××,蜀山区残联发证登记定点门诊医院为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现依法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黄志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黄志方为其监护人。黄志杰代理人徐雪梅称,黄志方所述属实,同意黄志方为黄志杰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黄志方与黄志杰系同母异父兄弟,黄志杰未婚无子女。黄志杰父亲黄国玉、母亲徐一琦(再婚)婚后生育两子,即黄志云、黄志杰。黄国玉、徐一琦分别于1996年8月、2021年7月去世。合肥市××医院(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病历资料(门诊号100541)摘录:患者黄志杰,1984年11月13日代诉“注意力不集中、头昏、怕光、怕噪音、梦多1年余”首诊,印象:神经衰弱。1999年7月13日复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于次日进行残疾鉴定:诊断精神分裂症,评定精神残疾二级。以后多次复诊。2013年3月以后未见复诊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黄志方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委托合肥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黄志杰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同年9月2日,该鉴定所出具合精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52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精神分裂症,法定能力评定: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合肥市××医院司法鉴定所系具备鉴定资格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出具的合精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5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经过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故黄志方申请宣告黄志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黄志方申请指定其为黄志杰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志杰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黄志方为黄志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汤海荣、陈亚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异111号 下一篇 赵群、朱政霖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3724号